一、管控对象
本通告所称的“低慢小”航空器是指具有“低空超低空飞行、飞行速度慢、体积较小不易被雷达发现”等全部或部分特征的小型航空器或空飘物,主要类型有: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无人机、航空模型、滑翔伞、载人热气球、空飘气球、气球等。
二、管控措施
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禁止在本《通告》规定的区域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广告性飞行活动和释放气球活动。涉及安全保障、应急救援、气象探测、警务执勤、电视转播等特殊任务的飞行,必须具备与所使用的航空器相符合的飞行资质,遵守无线电频段管理等有关规定,并依法预先向空军以及可能涉及的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报备公安机关后方可开展现场作业。
三、责任追究
凡违反规定在禁飞区域和空中限制区范围实施飞行活动的,公安机关将联合空军、民航等部门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管控区域
大干海、小干海附近1000米范围,高度从地面至无限高,划设空中限制区、禁飞区。